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释》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设置,整体坚持从严惩治的原则,就低设置入罪、升档量刑标准。
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对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特点。《解释》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改以价值作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标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价值’不仅仅包括市场价值,而主要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估确定的价值。”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明确处理规则。近年来,有的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解释》妥当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确保相关案件处理既于法有据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目前共有三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从实践来看,有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时间长、技术成熟,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应当慎之又慎。
《解释》的出台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真正实现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司法体系! (调研部 谢守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