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向着正确、积极、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健康的学生社团活动,对于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对于大学生培养创新能力、丰富课余生活、陶冶高尚情操,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 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其宗旨要有利于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良好校风、学风的建设,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条 各类学生社团归校团委管理。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报校团委批准后,方能开展活动。学校对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提供固定场所和固定经费。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对于积极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其活动时间要严格控制在课外活动时间和双休日,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六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讲座、报告、咨询等活动,均须经校团委或学院团委同意。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或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校团委批准,并接受其管理。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经学校同意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展活动。
第八条 学校禁止组织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禁止开办各种赢利性培训班。
第九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