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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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0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按期缴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切实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也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根据团章的有关精神,现对我校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1.青年入团后,应从上级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由本人向组织交纳团费,直到离开团组织为止。

2.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中学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团员,按规定每月交纳团费0.1元。

3.在我校工作的教师、干部、工人,带薪就读的在籍学生中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收入1%。

4.因犯错误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在改正错误后,重新入团时,开除团籍处分期间的团费可不交,如本人自愿补交,团支部可接受。

5.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察期间仍应按团章规定缴纳团费。

6.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后,应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7.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8.团员应自觉地向团组织按月交纳团费,不得代交、补交。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动脱团处理。

二、团费管理

1.团费由团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各团支部应将所收团费于每月下旬上缴各院(系、部)分团委(团总支);各院(系、部)分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按照团委要求按时上缴校团委。

2.校团委组织部每学期定期对各院(系、部)分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并及时通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校团委每年书面公布全校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每次团代会向大会报告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三、团费使用

1.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2.按时按规定向团省委缴纳团费。

3.团费必须用于团的活动,主要作为团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订阅每年度团的工作报刊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学习资料和设备;(2)培训团员;(3)表彰先进组织和个人。

4.各院(系、部)分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在按时足额上缴团费后,可在团费规定使用的范围内自主使用校团委返回的30%团费(凭有效发票到团委办理报销手续)。

5.对违反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