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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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印章及介绍信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0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一、印章的刻制

(一) 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印章以及团员证钢印由学校统一刻制,具体程序是:持学校有关文件和申请报告,到校党委办公室进行审核批准,然后交校党办保密室办理刻章手续并备案。

(二) 团委下设机构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需由团委书记批准,并刻制椭同形印章。

(三) 印章以旧换新,且印名、规格不变的,其审批程序按第(一)、(二)条办理。申请刻制此类印章时,旧印模应加盖于申请报告上,以作有关部门准刻新印章的依据。

(四) 印章下落不明,要立即追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有关情况要书面报告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重新刻制同名新印章,应在字体排列或规格上明显区别于原印章。

(五)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或销毁印章,不得擅自留存或续用废止印章。

二、印章的保管

(一) 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印章统一由主任负责保管。

(二) 使用校团委印章,需经团委负责人同意。对空白稿纸、空白证书、空白团员证和介绍信一律不得盖章。

(三) 印章应及时清洗。勘添印油,盖印章要做到位置恰当,齐年盖月,字体端正,图形清晰;要做到印章与落款的名称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注明“代章”二字;要注意检查是否书写清晰,没有涂改;需要在附有照片的材料上加盖钢印时,要做到照片为近期正面免冠人像,且不得有使用过的痕迹,钢印要压正、清楚,钢印上沿不超过人像下巴。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 校团委印章用于以校团委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出具的各类证明和报送材料。

(二) 团员证钢印只在以武汉科技大学名义颁发的团员证上使用。

(三) 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印章用于以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出具的各类证明及报送、报批的材料。

四、印章使用的审批

(一) 以校团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用印,须有校团委书记签字的拟文稿。

(二) 各类合同、协议书、学生证明、申报材料、统计报表、职称(务)申(审)报表、公函等重要文本用印,须经校团委书记审核批准,方可用印。

(三) 使用团组织关系接转章和团员证钢印,由校团委主管副书记审核批准。

五、注意事项

(一) 凡加盖印章的,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检查证件,核查文稿份数。不符合用印手续和规定者,均不得加盖印章。

(二) 印章一般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下需借出的,应经校团委领导批准后,并派专人负责监印,确保印章安全。

六、介绍信管理

(一) 介绍信种类:存根介绍;信笺介绍;证明信(材料)。

(二) 介绍信一般由校团委办公室主任负责保存。

(三) 介绍信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事宜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校团委办公室主任审批;重要事宜需由各级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书记审批。

(四) 严禁开出空白介绍信。

七、附 则

未按本办法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由校团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移交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共青团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解释、补充,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