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校团委安全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更好地配合学校各方面的工作,为各类活动的开展提供安全、良好的环境和优质的服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校团委办公室、各学生组织办公室及艺术团排练场所。
二、责任形式
校团委书记或副书记分管该项工作,各部门相应负责人(含值班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三、管理目标
各部门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防范检查工作,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达到创建“安全单位”的总体目标。
四、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突发性灾害事故等安全工作,要随时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
1.对管理的设施、财物要登记造册,爱护使用,并定期检查使用状况;
2.对配备的器材要严格管理,做到不丢、不缺、清洁完好、摆放妥当、合理使用;
3.严禁乱拉电线、乱设电源装置和违章操作设备,严禁在上述场所及办公室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
4.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对管理的场所要加强门窗维护和防盗检查,对贵重设备、器材物品、档案要妥善保管、由专人负责,并落实活动场所的防范设施;
5.对有值班要求的部门要落实、完善《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健全安全防范机制,经常检查并报告安全状况;
6.对各场所举办的活动,按照“谁举办、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各项审批登记手续.并确保落实安全管理和环境维护的责任。
五、监督检查
责任领导要定期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并对学校负责;督促各部门认真自检自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合要求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各部门要定期向责任领导汇报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合理化建议。
六、考核奖惩
校团委每学期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安全部门”给予奖励,对不合格部门和被责令限期整改仍不合要求的部门移交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七、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