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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基层团委书记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0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推进我校基层团的工作步入更加规范、科学的轨道,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团组织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二级单位设立的团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团委”)书记。

二、基层团委书记的设置

第三条 专业学院设基层团委书记一名,岗位为科级岗,按岗位要求选配干部,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后勤、产业、科研院所及机关等基层团委书记以兼职为主。

三、基层团委书记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基层团委书记的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和带领青年学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培养人才这一中心工作,积极开展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2.学习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奉献精神强,努力作出实绩。

4.作风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5.品德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青年的监督。

6.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岗位任职条件

1.能熟练掌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较强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能根据政策和规定,提出完成本职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意见,能承担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2.学院团委书记是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是学校从事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人员。因此,学院团委书记必须具备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条件,应从表现优秀的学生政治辅导员中选拔,也可以从其他优秀青年教师中选拔。

学院团委书记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二年或研究生毕业工作满一年的工作经历,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3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机关和后勤、产业、科研院所等单位担任基层团委书记的人员,应是该部门中优秀的青年教职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工作能力。一般从35岁以下的党员或优秀的教工团员中产生。

四、基层团委书记的产生、任免及待遇

第五条 基层团委书记的产生:

基层团委书记的产生程序是:(1)基层党委与校团委进行协商,提出团委书记候选人;(2)由组织部、人事处、校团委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核;(3)考核合格后由校团委任命,党委组织部认定级别。

第六条 基层团委书记的待遇:

基层团委书记是各二级单位共青团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实施者、组织者,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学院团委书记从事团的工作期间,参照学生政工干部考核定级办法确定级别,享受政工干部专项津贴及其它按照学校有关政策应该享受的待遇。

凡被评为省级优秀团干的基层团委书记,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被评为校优秀基层团委书记,学校给予奖励。

第七条 基层团委书记的卸免: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基层团委书记的职务原则上应予以卸免:

1.因工作调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

2.离职学习、研修半年以上的;

3.年龄超过35周岁的;

4.工作中违反工作条例,出现重大失误的。

卸免后该单位基层团委书记的产生参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五、基层团委书记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基层团委书记的岗位职责是:

1.全面负责本单位团委工作;

2.主持召开本单位团委委员会议,传达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通知和决议,研究确定本单位团委的工作任务;

3.负责本单位团委的各项基本建设,主要包括:团组织建设、宣传思想教育工作、校园文化活动、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组织的指导工作、青年教职工团的工作;

4.负责本单位团委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检查和总结;定期向本单位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反映共青团工作情况,汇报请示工作;

5.负责召开本单位团委委员、团支部书记及团员大会,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6.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熟悉团情,掌握团员青年思想动态,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团员青年中存在的各类思想问题,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7.自觉学习掌握共青团工作的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及工作方法,研究高校共青团工作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8.抓好本单位团委班子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发挥集体领导作用,督促和帮助班子成员完成工作;

9.参与本单位党委和行政部门有关青年教工、学生问题的工作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看法;

10.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考 核

第九条 对基层团委书记的考核一年进行一次,由校团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基层团委书记的考核依据岗位职责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和评价基层团委书记的素质和政绩,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和意见反馈给二级单位党委。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基层团委书记的晋级、奖惩、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奖优罚劣。成绩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在征求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意见后及时予以调整或撤换。

七、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