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武汉科技大学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武汉科技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为指南,围绕学校党政的中心开展工作,团结全校同学,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为把我校建设成综合性又有特色的教学科研型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育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校园公益劳动等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伸展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四)加强各校区之间的沟通联系,并加强同其他院校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切实指导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并为以上两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
(一) 凡取得武汉科技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二) 各学院学生会、各班委会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除外)
(二) 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三)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本会有向学校申请给予处分的权利。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和团委的领导和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报请校团委批准,可以提前和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所有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各院学生会主席组成代表委员会;
(二) 学生代表大会应由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听取、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 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 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学生会每年定期召开,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二)学生会全委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本会经校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职权是: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定,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会代表大会;
(三)任免校学生会主要干部,负责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培训工作;
(四)领导各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对各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 制定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各学院学生会具有约束力;
(六) 审查和监督(校)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七) 反馈学生意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全委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定,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 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 决定聘任学生会办公室主任;
(四) 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 领导和组织全校的某些活动;
(六) 召集学生会代表委员会(各院主席联席会议),向学生代表委员会申报、部署工作;
(七) 领导、协调、督促各院学生会的工作;
(八) 向学校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职能机构
校学生会因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生活部、学习部、女生部、体育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制。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八条 本会干部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其模范作用。
(三)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作用。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责任制。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对校学生会干部都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学院。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院学生会、班委会。各院学生会、班委会有对校学生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的权利;在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的同时,应立足于本院、本班,积极独立地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经常听取同学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院学生会委员会由各院学生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织人员及工作情况应报校学生委员会备案,校学生会对院学生会工作进行领导、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向学校申请,在可能的重要条件下,适当开展一些经学校允许的有偿服务,自身扩大经费来源,并接受由关方面的赞助,经费由学生会办公室负责掌管,必须建立清晰、完备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生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