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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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0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科技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由武汉科技大学团委领导,由具有一定文艺基础并热爱艺术的在校大学生组成的群众性文化团体,是大学生进行艺术实践的园地,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之一。

第二条 大学生艺术团以“弘扬民族文化,倡导高雅艺术”为宗旨,着力提高大学生艺术修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宣传学校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艺术团设正副团长两到三名。

第四条 艺术团下设合唱团、舞蹈团、乐团、表演艺术团、秘书处等。

第五条 艺术团邀请相关专家担任艺术顾问。

第六条 艺术团聘请专业老师担任各队指导教师。

第三章 成员资格

第七条 艺术团成员为本校在校学生, 艺术团成员应当爱好艺术,并有一定的艺术特长和基础。

第八条 艺术团每年定期招生,团员以自愿报名和分团委推荐相结合,并认真填写艺术团成员登记表,经考核通过后,才能成为正式成员。

第九条 艺术团的正式成员由校团委和成员所在的分团委同时备案,不得任意退团。

第十条 艺术团正式成员,要学习、遵守艺术团章程、制度和纪律。

第十一条 艺术团的干部是艺术团工作、活动的骨干,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德才兼备、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有吃苦牺牲精神、关心团员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艺术团成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艺术团举办的各种讲座、日常训练、演出等活动。

2.有权使用艺术团器材。

3.有权对艺术团的建设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4.有权参与艺术团内部的民主活动,选举艺术团的学生干部。

第十三条 艺术团成员的义务:

1.加强艺术品德修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学习任务。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认真完成训练、演出任务。

3.队员之间互帮互教、团结友爱,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去做训练和演出过程中的事务工作。

4.队员要自觉维护艺术团的利益,树立艺术团良好的形象。

5.爱护乐器、服装及其它用品。

第十四条 艺术团的奖惩:

对在艺术团表现良好,有突出成绩的队员要给予奖励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奖励。对表现差的要给予批评,直至予以除名,并通报所在的分团委。

1.经过量化考核评出艺术团优秀队员若干名,并予以奖励。

2.若考核合格给予选修课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