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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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团员奖惩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0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为加强团组织对团员的管理,严肃团的纪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团章》、《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参照学校学生奖惩、学籍管理、考试考勤管理等有关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此条例。

二、团员奖励

第一条 本校团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各级团组织应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获以上奖励之一者,均记入团员档案。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表现突出者;

2.记者学习团的组织、积极支持和参加团支部委员会、班委和上级组织的活动,在工作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起到表率作用;主动向党团组织实事求是地反映同学思想、意见和要求,对搞好校、系、班团的工作作出突出成绩,有具体事迹者;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一贯积极努力,刻苦钻研,成绩好者;在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体育锻炼、校院文化比赛中,成绩较好,表现突出者;

4.在基础文明建设(文明礼貌、团结同学、讲究卫生、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敢于坚持原则,并有具体事迹;

5.学生毕业时,自愿要求到边远、贫困地区或其他艰苦地区工作者。

第二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团员和团干部,学校团组织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全校性表彰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三、团员惩处

第三条 对违反团纪和校规校纪的团员,学校各级团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四条 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团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的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到开除团籍处分。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2.凡一学期无故连续旷课达一周或累计达到24学时以上者;以任课教师五次考勤抽查中,旷课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团察看处分;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或累计达49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的,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不参加政治学习的旷课2学时计算);

3.以无故不守团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两次以下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五次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不按时组织支部生活的团干部,团组织给予从严处分;

4.凡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团籍处分;

5.对参与摔瓶子、聚众酗酒闹事、斗殴或其它方面道德败坏、品质恶劣者,视情节给予团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对参与赌博、偷窃、诈骗、触犯刑律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6.对违反就寝等宿舍管理制度,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7.学生毕业时,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服从分配,从学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校团委直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凡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留团察看期满后,经考察证实改正了错误,团组织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七条 对犯错误的团员、各团组织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处理要进行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上一级团组织有责任进行复议。

四、奖惩批准手续及其它

第八条 凡在系范围内的团员表彰、奖励,由系团总支委员会批准。凡在全校范围内的团员表彰、奖励,须由系团总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校团委会批准。

第九条 给予团员通报批评,由系团总支委员会决定;给予团员警告以上处分,由团员所在团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意见,由系团总支委员会根据团员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讨论作出决定,报团委核准后执行。对于团的干部,团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处分决定均记入本人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与学校其他有关奖惩条件并列执行。凡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者,团组织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团委,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年有权利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与上级有条例相违背者,以上级有关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